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2005年5月26日颁布实施 科工法[2005]557号)
第一条 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以下简称现场审查)工作,保证现场审查的科学性、公正性,提高审查工作效率,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门(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查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组对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进行的现场审查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的专家由许可证审查部门从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数据库中选定,并组成专家审查组。专家审查组由5至15名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专家审查组的职责
1、在许可证审查部门确定的审查范围内进行审查;
2、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3、将审查工作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4、保证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
5、对审查对象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责任。
(二)专家审查组组长的职责
1、制定现场审查计划(附件1),分配和调整专家审查组成员的工作任务;
2、主持专家审查组会议;
3、负责专家审查组的工作质量;&l |